(2015)无民一初字第0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谯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谯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847号原告:谯某某,女,住无为县。被告:丁某某,男,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谯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谯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谯某某承担。审判员 汪俊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季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