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秦昌胜与汪家才、安徽六安新宇汽车运输集团华通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昌胜,汪家才,安徽六安新宇汽车运输集团华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1163号原告:秦昌胜。委托代理人:朱仲均,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家才。被告:安徽六安新宇汽车运输集团华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城南交管站院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梅山南路市总工会大楼内。负责人:王正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昌胜诉被告汪家才、安徽六安新宇汽车运输集团华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昌胜以案件双方当事人已经案外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昌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秦昌胜负担。审判员 罗 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蓉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