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造明诉被告被告王满福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造明,王满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923号原告张造明,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保国,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桂红,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王满福,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造明诉被告被告王满福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原告张造明于2015年8月18日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造明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张造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造明撤回对被告王满福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造明负担。审 判 长 邓海云人民陪审员 李芳芳人民陪审员 蒋拥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戴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