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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造明诉被告被告王满福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造明,王满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923号原告张造明,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保国,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桂红,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王满福,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造明诉被告被告王满福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原告张造明于2015年8月18日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造明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张造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造明撤回对被告王满福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造明负担。审 判 长  邓海云人民陪审员  李芳芳人民陪审员  蒋拥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戴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