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舒城汉铭保利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华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舒城汉铭保利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华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保字第00057号原告: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黄玉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杰,该公司员工。被告:舒城汉铭保利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法定代表人:赵玉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华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赵玉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舒城汉铭保利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华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舒城汉铭保利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华夏置业有限公司账户资金14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舒城汉铭保利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华夏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4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康审 判 员 严立新人民陪审员 刘报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文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