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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吴云峰与韩献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747号原告吴云峰,农民。被告韩献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云峰与被告韩献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云峰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卓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