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会琴与李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琴,李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1420号申请执行人张会琴。被执行人李帅。申请执行人张会琴与被执行人李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3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帅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会琴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该案标的,该案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34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洪刚审判员 吕俊杰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翟慎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