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秀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上海大陆药业有限公司、虞小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大陆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秀催字第8号申请人:上海大陆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小虎。委托代理人:隋达文。申请人上海大陆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2日发出公告(《人民日报》于2015年6月17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40200051/25133833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4年12月4日,出票人嘉兴市创伟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平升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面金额100000元,汇票到期日2015年6月3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大陆药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江平审 判 员 梅永根人民陪审员 郑水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月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