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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0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席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1507号原告:席某,农民。被告: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某于2015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席某负担。审 判 长  李记民代理审判员  王志国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