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耿民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章其东与李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其东,李建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659号原告章其东,居民。被告李建辉,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章其东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其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章其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