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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耿民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章其东与李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其东,李建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659号原告章其东,居民。被告李建辉,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章其东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其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章其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