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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陆爱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陆爱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513号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王琳,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宇,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爱玲,女,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诉被告陆爱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阚文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