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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91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新书,德州德城信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时,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供书面意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义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