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91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新书,德州德城信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时,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供书面意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义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