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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2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寿光市春发电气有限公司与潍坊恒久源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春发电气有限公司,潍坊恒久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648号原告寿光市春发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乐春,总经理。被告潍坊恒久源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寿光市春发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恒久源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以现金29000元及其所有的轿车一辆(鲁V×××××)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国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