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民初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付绪秀与项兴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绪秀,项兴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594号原告付绪秀。委托代理人何敏,白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项兴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绪秀与被告项兴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绪秀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绪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付绪秀负担。审 判 长 杨无华人民陪审员 万英珍人民陪审员 潘布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商国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