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956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联西村。法定代表人林凯文,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潘晶,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杰,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席家沟。法定代表人杨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922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雪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拉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