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香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与王金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788号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香城郦舍小区*号楼*号商业用房。法定代表人张文革,总经理。被告王金标。本院在受理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诉被告王金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松华审 判 员  王亚萍人民陪审员  李文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宝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