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涿民初字第2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楠诉被告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楠,徐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776号原告张楠,住涿州市。被告徐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楠诉被告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楠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锁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洪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