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甲。被告杜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8月31日登记结婚,1999年8月23日生一子。此后被告对孩子不关心,双方无共同语言,遇事从不商量。被告于2006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曾多次到岳母家寻找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一半抚养费。被告杜某某未出庭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8月31日在周至县尚村镇政府登记结婚,1996年农历腊月初九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双方于1999年8月23日生一男孩,现随原告生活。2006年9月份,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08年8月,原告得知被告在北京,去北京找到被告后,准备回家时,被告再次失踪,无法联系,至今音信全无。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一半抚养费。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证言及开庭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夫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后,长期分居达七年之久,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起诉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婚生男孩李向阳暂由原告抚养。因被告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无法查清,本案暂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男孩暂由原告李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轩代理审判员 闫雪娇人民陪审员 苗 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希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