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上海歌城淮泰娱乐有限公司与上海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歌城淮泰娱乐有限公司,上海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661号原告上海歌城淮泰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淮海中路XXX号XXX层XXX区、XXX层XXX区。法定代表人顾建国,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芬,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隆德路***号***室。法定代表人曹刚,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晓霞,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歌城淮泰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方芬,被告委托代理人曹晓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歌城淮泰娱乐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上海歌城华狮店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位于淮海中路XXX号XXX层、XXX层的上海歌城华狮店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总价为人民币8,280,000元,工期自2009年11月3日至2009年12月29日。被告工程完工后,原告上海歌城华狮店陆续出现墙面大理石脱落的情况,原告多次向被告报修。后发现大理石脱落是由于被告装修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工艺不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施工过程未按施工规范进行所致。由于墙面大理石脱落对人员和财产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维修,但被告置之不理。故起诉要求被告对大理石脱落承担全部维修费用,金额根据鉴定报告上的金额来确定。要求被告承担因大理石脱落修复而给原告造成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损失。根据修复的时间确定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损失。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一、《上海歌城华狮店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证明原、被告间存在装饰合同关系,双方签订合同时,被告已经拿到了原告的设计图纸,本合同的标价是根据合同报价的,而不是根据清单报价的。二、大理石脱落的照片,证明系争房屋内的石材脱落的情况。三、律师函,证明原告要求被告对脱落的石材进行修复主张权利。四、投标函,证明函中明确是要采取干挂工艺,被告是根据原告设计图纸进行的报价。五、施工图、竣工图。该施工图是原告交给被告的。竣工图和被告提供的补充证据材料,被告说的是粘贴法,我们说的是干挂工艺。竣工图和招投标时提供的设计图是不同的,但我们认为被告做的工艺不对。被告实际上是没有采用干挂工艺。六、签收单、工程整改单和电子邮件,证明竣工时间是在2010年8月7日。七、工程联系单。最早的工程联系单是在2011年12月1日,证明当时就已经有石材脱落了。八、鉴定费发票,证明鉴定费用。九、租赁合同、付款凭证,证明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标准。被告上海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是按图施工,并没有改变原告原来的设计方案。原告提供的微晶石的材料不足20毫米后,从鉴定报告和估价意见书中都明确了干挂工艺对材料有20毫米以上的要求。而且本案中的微晶石是属于原告指定材料,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微晶石不符合规定,其相关的责任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并已经超过了质保期二年。不管项目有无质量问题,被告都没有赔偿义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真实性没有异议。根据合同约定,隐蔽工程需要原告认可后,我们才可以进行下一道工序及相关的付款凭证。合同的相关条款都证明的被告微晶石得到原告专业技术人员的认定和验收合格后才进行覆盖及进行下一步施工的。合同附表二第1页,微晶石系甲方指定材料,明确了材料供应商的联系方式,根据合同4.1条约定,附表二的材料质量由原告负责,而鉴定报告和造价报告中,都提及干挂工艺需要使用20毫米以上的微晶石,所以这个责任应由原告承担。二、照片本身无法确定大理石的损坏是不是系争工程的现场。因为原告在全上海市有许多门店。照片上也无法显示是大理石,还是微晶石。本案系争房屋的工程,被告已经到现场进行了测量,包括人为损坏、松动脱落也就30平方米不到,占微晶石整个施工面积的2%不到。三、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函中提及的内容的真实性不认可。函中没有区分大理石和微晶石,因为施工图显示二者的施工方案是不同的。四、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其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双方的真实意思应当以投标后的合同为准。而合同中,明确约定微晶石是由原告指定。里面提及的大理石等干挂工艺,大理石和微晶石是不同的材料。五、施工图中没有显示微晶石施工方案的图纸,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竣工图,原告提供的包厢图纸上均显示微晶石的施工方案和竣工图是一致的。原告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即擅自投入了使用。被告履行了提供竣工资料的义务,本项目没有进行竣工验收的责任应该由原告承担。六、真实性没有异议。其不能达到原告需要证明的目的。原、被告之间项目完工并交付的确定时间是2010年2月4日。原告在整个项目还没有竣工前,就已经将完工的部分项目投入了使用。所谓的签收单等仅仅是后期的一些维修事宜,并不是对竣工的验收。七、没有被告方的签字盖章,对真实性不予确认。对有被告签字盖章的部分,虽然联系单上面有损坏字样,但上面的信息不完整,不能反映上面的脱落系人为损坏。原告提供的竣工维修单也证明了被告按约履行了维修义务。八、真实性没有异议。九、我们需要庭后核实后,再向法庭提供书面质证意见。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一、施工图7份,证明被告系按图施工。原告施工方案中微晶石的施工工艺和大理石的施工工艺是不一样的。说法不一,不影响按图施工,被告是按图施工。二、装饰面损坏实查记录,其是一个事实上的完工交接单。原告提供的证据中也可以佐证被告的说法。维修款是质保期满一年后支付的。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将尾款支付给了被告。三、现场签证单。我们接到原告保修后,被告尽到维修义务后的一些签证。上面写明是人为损坏。其证明客观上是原告没有合理正常使用完工后的工程,没有对完工后的工程进行合理的维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一、真实性有异议。我们认为其不是我们最初交给被告的设计图。原告的竣工图和被告现在提供的图纸是一致的,被告提供的说是施工图,我们对其不确认。其是干挂工艺,不是粘贴法。二、真实性和关联性不认可。该记录不能证明被告要证明的内容。三、真实性认可,关联性有异议。现场查实的是整改之前,是在2010年7月2日之前,整改完成的时间是7月28日。其里面的内容和我们诉请的内容不是一回事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涉诉工程进行鉴定,结论为本市淮海中路XXX号四层、五层上海歌城华狮店室内装饰石材施工工程中:1、墙面黑色、白色饰面微晶石脱落,系装饰装修施工工艺选取不当所致;2、包房内吧台台面侧板条雅士白大理石脱落,系装饰装修施工安装不牢固所致。原告对该报告没有异议。被告认为系争房屋实际的施工工艺应当为干挂工艺的一种。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具体干挂的种类。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表述:从施工图上看不出应该用什么工艺施工,但墙面微晶石均应采用干挂法安装。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质量问题的修复进行评估,修复工程造价为人民币1,324,397元。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表述:修复工期需要三至四周。原告对该报告没有异议。被告对该报告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案外人上海华狮中兴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签订《上海市商品房租赁合同》,由上海华狮中兴商场管理有限公司将本市淮海中路XXX号XXX层、XXX层房屋出租给原告,现阶段月租金人民币522,686.38元,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9,834.10元。原、被告于同年年签订了《上海歌城华狮店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位于本市淮海中路XXX号XXX层、XXX层的上海歌城华狮店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总价为人民币8,280,000元,工期自2009年11月3日至2009年12月29日。被告完工后,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被告的施工未按其关要求进行,导致墙面黑色、白色饰面微晶石脱落及包房内吧台台面侧板条雅士白大理石脱落。经双方协商未果,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相应修复费用及损失。本院认为:被告系专业建筑工程公司,在接受原告发包的装修工程后,应当按照相应工艺施工,应当知道墙面微晶石应采用干挂法安装。现根据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的鉴定报告,被告应承担维修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因此造成原告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的损失由本院根据租金、物业管理费金额及相应工期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歌城淮泰娱乐有限公司工程修复费用人民币1,324,397元。二、被告上海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歌城淮泰娱乐有限公司租金等损失人民币466,0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913元、司法鉴定费人民币94,500元,由被告上海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严 奇审 判 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刘美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文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