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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山执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赵某甲、赵某乙等与陈某、赵某戊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山执字第0034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申请执行人赵某乙。申请执行人赵某丙,汉族现住磁县台城乡赵拨庄村39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丁。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赵某戊。被执行人赵某己。被执行人赵某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与被执行人陈某、赵某戊、赵某己、赵某庚分家析产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腾出被执行人占用位于邯山区北张庄郭家村牌坊大街路南东至康吉林、南至胡同、西至坑北至赵长仲房屋五间。经查该案属确权之诉,无可执行的具体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邯山民初字第169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英会审判员  张岩岗审判员  高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中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