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民一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青华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1106号原告陈X,男。委托代理人吴X,江西全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诉被告X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X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撤回对被告X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应退回25元),由原告陈青华负担。审判员 朱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东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