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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新湘等9人诉深圳市嘉丽家私家具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新湘等,深圳市嘉丽家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031号申请执行人许新湘等9人。被执行人深圳市嘉丽家私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黄振辉关于申请执行人许新湘等9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嘉丽家私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深龙法劳人仲(龙岗)案(2015)1031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嘉丽家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嘉丽家私有限公司立即向许新湘等9名申请人支付工资余额共计13072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嘉丽家私有限公司所有价值人民币130727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审判长  郝英威审判员  黎 君审判员  付宇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武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