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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4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家家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王永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家家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王永树,茅后萍,李祺,郑传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453-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城东新区永福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郑如银,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家东,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庆祜,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长市家家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镇民生社区农民创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永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永树。被执行人:茅后萍。被执行人:李祺。被执行人:郑传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天长市家家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王永树、茅后萍、李祺、郑传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天长市家家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王永树、茅后萍、李祺、郑传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天长市家家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王永树、茅后萍、李祺、郑传安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天长市家家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王永树、茅后萍、李祺、郑传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天长市家家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王永树、茅后萍、李祺、郑传安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6584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