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一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青梅诉汤铁梁生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梅,汤铁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一初字第1405号原告刘青梅,女,汉族。被告汤铁梁,男,汉族。原告刘青梅诉被告汤铁梁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青梅申请撤销对被告汤铁梁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青梅撤回对被告汤铁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青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文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 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