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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一终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赵明明与安徽省国营沙河集林业总场岱山林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国营沙河集林业总场岱山林场,赵明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9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国营沙河集林业总场岱山林场,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池河镇岱山村。法定代表人:曹斌,系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单其满,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明明,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志龙,滁州市南谯区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安徽省国营沙河集林业总场岱山林场因与被上诉人赵明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徽省国营沙河集林业总场岱山林场的委托代理人单其满、被上诉人赵明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志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谭庆龙审 判 员  夏 根代理审判员  张明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成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