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小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杨某甲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甲,杨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小字第12号原告王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杨某甲,男,住柘城县。系原告王某甲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杨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惠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