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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小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杨某甲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甲,杨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小字第12号原告王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杨某甲,男,住柘城县。系原告王某甲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杨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惠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