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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县民二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阜新诉被告沈阳北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辽宁亚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阜新,沈阳北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辽宁亚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县民二初字第464号原告杨阜新。委托代理人杨立新。被告沈阳北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张士村。法定代表人王光超,该公司经理。被告辽宁亚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阜蒙县阜新镇公官村。法定代表人崔卫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谧,女,系辽宁亚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杨阜新诉被告沈阳北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辽宁亚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英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阜新委托代理人杨立新、被告辽宁亚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晓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北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沈阳北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辽宁亚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安装协议,由沈阳北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承包辽宁亚美保温防腐工程厂房的钢结构主体安装及厂房维护彩钢安装。原告又与沈阳北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签订安装协议,由原告承包辽宁亚美保温防腐工程厂房的钢结构主体安装及厂房维护彩钢安装。二被告只将钢结构主体安装部分的工程款予以结算,但沈阳北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另行与原告协议由原告施工的附加工程工程款二被告未支付,附加工程工程款包括对钢结构、拉结筋、拉结管、焊接点、垫板进行除锈、补漆的材料费和人工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0151.00元。被告辽宁亚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辽宁亚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付给沈阳北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工程款69万,沈阳北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应该向辽宁亚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该69万工程款发票,但其没有出具;沈阳北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只完成报价单上72万元部分的部分工程,辽宁亚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超付工程款,因此,原告所诉工程款只能向其合同相对方沈阳北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请求。被告沈阳北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辩称,辽宁亚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欠付沈阳北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工程款92203.00元,沈阳北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认可欠付原告工程款为辽宁亚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欠付沈阳北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工程款92203.00元的一半。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6日,辽宁亚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北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辽宁亚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公司厂房工程承包给沈阳北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工程内容为,钢结构、彩板均严格按双方认定图纸要求加工制作、安装(包工包料、辽宁亚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图纸)。2013年5月4日,沈阳北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安装协议书》,沈阳北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将辽宁亚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厂房工程的钢结构安装、厂房维护彩板安装部分分包给原告。辽宁亚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厂房工程经沈阳北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和原告施工现已完工未验收,该厂房已使用。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2012年10月26日辽宁亚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北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13年5月4日沈阳北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安装协议书》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建筑涉案工程资质,2013年5月4日沈阳北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安装协议书》无效。涉案工程虽未经验收合格但已经使用,原告依据其与沈阳北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签订的《安装协议书》主张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沈阳北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工程款没有结算,本院只能按照被告沈阳北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认可的欠付原告工程款数额支持原告的诉请。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辽宁亚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欠付沈阳北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工程款,因此,原告诉请的工程款只能由沈阳北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承担,对此,辽宁亚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无义务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北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杨阜新工程款46101.50元,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驳回原告杨阜新对被告辽宁亚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3元,由原告负担304元,被告沈阳北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负担9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英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露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