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中刑一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勇犯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勇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中刑一终字第1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勇,男。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4月25日由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5月6日由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勇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作出(2015)张定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勇不服,提出上诉。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将案卷移送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法定审限二个月,实际审理四十六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9月28日被告人李勇与罗某、卓某某签订修建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乡私人别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同年10月20日前开工,李勇收取工程定金20万元,因工程不能如期开工,逃离张家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合同等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等。据此,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李勇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证据采信不当。请求撤销原判,宣告其无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丁某某等人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乡尒水村准备建12栋私人别墅,因张某某热心帮忙办理相关手续,丁某某等人将项目土地平整工程承包给张某某施工。2012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李勇与张某某、丁某某一起吃饭,期间谈到工程的事,丁某某承诺他的别墅工程承包给张某某施工,其他的要张某某自己去争取。之后,李勇便提出帮张某某找施工队,并提出伪造一份与业主丁某某签订的12栋别墅工程承包合同,由李勇代张某某在合同上签名,张某某代丁某某在合同上签名,张某某表示同意。同年8月底,李勇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卓某某,并称在沙堤乡尒水村私人别墅工程可以承包卓某某施工,9月6日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9月15日开工。合同签订后,李勇以借条形式向卓某某收取保证金10万元,用于个人开支。到了开工的日期,李勇提出要垫资,卓某某因没有能力垫资,就寻找合伙人,经张某文介绍认识罗某、韦某。经商议,由罗某、韦某垫资施工,卓某某负责协调、管理,工程完工后,给卓某某提55万元费用。同年9月28日,李勇与罗某、卓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于同年10月20日开工。合同签订后,李勇收取罗某、韦某保证金20万元,其中10万元退还之前收取的卓某某的保证金,另10万元用于个人开支。因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李勇逃离张家界。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明,他是张家界天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工程师,2012年9月下旬,他的朋友韦某给他打电话,称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乡有12栋私人别墅工程可做,要求垫资。他便和韦某、卓某某与李勇见面,谈合同事宜,并于9月28日签订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他给李勇付了20万元保证金,他和韦某每人付10万元。因在此之前卓某某与李勇就这个工程签了合同,经协商,由卓某某负责协调关系,按比例给卓某某提费用。因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他就要卓某某去找李勇,要求张某某在合同上签字。隔几天后,卓尚把合同那来,他看见合同上有“张某某”的签名。11月份,李勇跑了,他问问张某某,张某某称合同上的“张某某”签名是李勇伪造的。2、被害人韦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9月25日许,他听表哥张某文讲在沙堤乡有个12栋私人别墅工程,他便邀同学罗某一起做。9月28日他和罗某、张某文、卓某某、李勇在城区华虹茶楼商谈合同事宜。最后由罗某和李勇签订合同,因卓某某要提中介费也在合同上签了名。根据合同约定,要给李勇付20万元保证金,他和罗某各出10万元,其中10万元李勇退还之前收取的卓某某的10万元保证金。因工程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他们和罗某便找到业主丁某某,丁某某称没有承包给任何人。李勇收保证金后没几天就跑了。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0月份,丁某某和他的几个朋友准备在沙堤乡尒水村建别墅,他帮忙办理相关手续,丁某某就将土地平整、打围墙等工程承包给他施工。他想把别墅的主体工程承包下来,2012年8月,李勇知道这个事后就提出帮忙找施工队。在找施工队的工程中,李勇提出拟一份与业主的假合同,他考虑反正要和业主丁某某等人签合同的,就同意了。这样,李勇就准备了一份假合同,合同乙方“张某某”是李勇签的,甲方“丁某某”是他签的。李勇拿着这份假合同给卓某某看后,就和卓某某签订了《承包合同》。2012年10月份,李勇曾拿出和罗某等人签订的合同要他在上面签字,他不同意,后来李勇就在甲方一栏中签了“张某某”三个字,并按了指印。4、证人卓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他通过朋友介绍知道沙堤乡尒水村有个私人别墅工程,通过商谈,他和李勇签订了合同,并给李勇付10万元保证金。后来李勇说工程要垫资,他没有能力垫资,就寻找合伙人,通过张某文介绍认识了韦某和罗某,经过协商,商定由韦某、罗某垫资做工程,他负责现场协调和管理,提取55万元费用。9月28日与李勇签订合同,乙方是他和罗某,甲方是李勇。根据合同约定要交20万元保证金,罗某和韦某每人10万元,李勇收这20万元后就将之前他交的10万元保证金退还了。因工程不能如期开工,他就找到李勇,要张某某也在合同上签字,李勇答应了,后退回来的合同上有“张某某”的签名。5、证人张某文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底,卓某某称有一个工程邀他一起做,他没有同意,叫卓某某自己做。后来卓某某和李勇签订合同要交保证金,卓某某找他借10万元,他答应了。合同签订后,卓某某又讲要垫资,他就介绍韦某和卓某某见面商谈,韦某又邀罗某一起做。合同签订后,罗某和韦某每人交了10万元保证金。卓某某向他借的10万元已归还。6、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和几个朋友在沙堤乡准备建私人别墅,相关手续是张某某帮忙办的,他们就把土地平整的事交给张某某施工。他对张某某承诺过,将来修房子,他的房子保证让张某某施工。他没有和张某某签订过《工程承包合同书》。7、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李勇身份情况。8、被告人李勇对伪造与业主丁某某的合同后,先与卓某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收取卓某某保证金10万元用于个人开支,后又与罗某、卓某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收取罗某、韦某保证金共20万元,其中10万元退还给卓某某,另10万元用于个人开支的事实予以供认。另有工程承包合同、借条、收条等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巨大。李勇上诉提出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证据采信不当。经查,上诉人李勇在没有与业主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拟制虚假合同,以发包人的身份与他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用于个人开支。全案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上诉人李勇的供述及相关书证证明,足以认定。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上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四)项之规定定罪量刑,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四)项、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詹恒清审 判 员 涂明珠代理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龚姣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