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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吴尧磊、吴松墨等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尧磊,吴松墨,吴樊,伟社云,鲁广群,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初字第1788号原告吴尧磊。原告吴松墨。法定代理人吴尧磊,系其父。原告吴樊。法定代理人吴尧磊,系其父。原告伟社云。原告鲁广群。以上5原告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责人于洋,公司经理,原告吴尧磊等5人与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农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5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农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尧磊等5人诉称,2015年2月6日23时08分,吴尧磊驾驶货车沿京沪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170公里加548米处,与郜春生驾驶的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后角追尾,造成货车乘车人鲁传娜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青县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吴尧磊、郜春生负同等责任,鲁传娜无责任。货车系鲁传娜所有,挂靠北京嘉运兴达商贸有限公司运营,并在华农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华农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华农保险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6日23时08分,吴尧磊驾驶货车沿京沪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170公里加548米处,与郜春生驾驶的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后角追尾,造成货车乘车人鲁传娜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青县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吴尧磊、郜春生负同等责任,鲁传娜无责任。货车系鲁传娜所有,挂靠北京嘉运兴达商贸有限公司运营,以北京嘉运兴达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在被告华农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83000元的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14日。吴尧磊系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准驾车型系B2,货车有道路运输证,事故发生时,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在年检有效期内。经法院依法委托,河北广源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货车作出公估报告,损失金额为人民币4120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880元。另查明,原告吴尧磊与鲁传娜系夫妻关系,原告吴松墨、吴樊系二人的婚生子女。鲁传娜系原告鲁广群、伟社云的女儿。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挂靠协议、鲁传娜的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死亡医学证明、河南省原阳县公安局陡门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货车行驶证、营运证、吴尧磊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保险单抄件、评估报告、鉴定费票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近亲属鲁传娜以北京嘉运兴达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告华农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5原告作为鲁传娜的合法继承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就保险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请求被告华农保险公司赔偿。5原告主张一半的车辆损失20600元,提供了事故车辆行驶证、营运证、驾驶人吴尧磊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评估报告及事故责任认定,故本院予以支持。鉴定费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由保险人承担,故原告主张被告华农保险公司承担一半鉴定费即144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吴尧磊、吴松墨、吴樊、鲁广群、伟社云车辆损失20600元、鉴定费1440元共计22040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将款汇至原告吴尧磊在农业银行北京市西红门支行账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上诉状寄出的七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400元(收款单位名称: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河北省沧州市农行北环支行,账号:),并将上诉状和交纳上诉费的银行回单或上诉费票据一并邮寄我院,逾期不交费的视为不再上诉。审 判 长 梁    彩    霞人民陪审员 宋湛滢人民陪审员李东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