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朱晓东与李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东,李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304号原告:朱晓东。委托代理人:朱显平。被告:李闯。原告朱晓东诉被告李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显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30日,被告李闯为了偿还债务向我借款1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被告为我出具欠条一张。借款到期后,我多次索要,被告均未能偿还。为此,我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我借款10000元。被告李闯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李闯于2013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5年3月26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0000。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欠条,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借款给被告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系属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朱晓东借款10000元。如未按判决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秋月人民陪审员 阚丽娟人民陪审员 郭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