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孙松林与耿雁燕、何文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808号原告孙松林,男,汉族,33岁。被告耿雁燕,女,汉族,41岁。被告何文静,女,汉族,41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营业部。本院受理了原告孙松林诉被告耿雁燕、何文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松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毛庆昕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