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二终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徽皋新建材有限公司、程希传与杜贤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皋新建材有限公司,程希传,杜贤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二终字第006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皋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佛子岭东路北,组织机构代码76082083-7。法定代表人:程希传,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希传,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开发区皖西大道**号,身份证号码342427196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贤宏,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锥子山村叶家冲组,身份证号码3424271971********。上诉人安徽皋新建材有限公司、程希传为与被上诉人杜贤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六民二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同时请求缓交上诉费用。经审查,本院同意其缓交上诉费用至开庭前七日。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皋新建材有限公司、程希传以不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为由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皋新建材有限公司、程希传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皋新建材有限公司、程希传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听波代理审判员 樊 坤代理审判员 胡四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