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民初字第0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方强、王俊德、方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强,王俊德,方小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1314号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汉台区民主街1号。法定代表人楚永安,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峻,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宁,客户经理。被告方强,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俊德,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方小平,女,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方强、王俊德、方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391元,由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冯汉军人民陪审员 冉 琪人民陪审员 熊妙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