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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行审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与金华市沙畈水库管理处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婺行审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楼东江。委托代理人叶根良。被执行人金华市沙畈水库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朱志明。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金土资婺罚(2015)3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2年12月起,金华市沙畈水库管理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金华市婺城区沙畈乡田铺村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经现场勘测:该土地位于田铺村柿树岭自然村地段;用地四至:东至山地,南至山地,西至山地,北至白沙溪;建设用地面积1308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25平方米,水泥地166平方米,空地(碎石)648平方米,绿化225平方米,水塘63平方米,其他81平方米,用途为流量站、雨量站。该土地类别为灌木林地1308平方米,在金华市婺城区沙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属限制建设区(林地)1308平方米。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金华市沙畈水库管理处将非法占用的130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金华市沙畈水库管理处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130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金华市沙畈水库管理处非法占用1308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26160元。对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履行;对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2月13日送达给金华市沙畈水库管理处。金华市沙畈水库管理处在规定期间未履行;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同年5月6日经催告履行未果,同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金土资婺罚(2015)3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但对不需要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行政行为的案件执行,可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婺罚(2015)3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金华市婺城区沙畈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君花审 判 员 程鸿仙审 判 员 鲍海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