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原告商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947号原告商某某,住平泉县。被告王某某,住平泉县。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商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其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