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国利与王绍海、段胜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利,王绍海,段胜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730号原告张国利。被告王绍海。被告段胜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庆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利诉被告王绍海、段胜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利以与被告王绍海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绍海、段胜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利以与被告王绍海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绍海、段胜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利撤回对被告王绍海、段胜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费120元,共计170元,由原告张国利负担。审判员 郝 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尚秋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