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郭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29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户籍地河南省柘城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简韵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8mg/100mL)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南沙港快速七星岗收费站入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郭某的供述、鉴定检验报告书、血液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视听资料、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挺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秋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