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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2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贾先渊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175号罪犯贾先渊,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瓦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贾先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12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8年1月16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贾先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贾先渊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贾先渊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先渊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