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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宋丽红与王秀连、邢明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丽红,王秀连,邢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保字第29号申请人宋丽红。被申请人王秀连。被申请人邢明忠。申请人宋丽红以要求被申请人王秀连、邢明忠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秀连、邢明忠的银行存款37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秀连、邢明忠的银行存款37000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唯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