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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邓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861号原告于某某,男,汉族,1976年8月22日出生。被告邓某某,女,汉族,1978年2月2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邓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邓某某户籍所在地为郑州市二七区郑州市二七区职员宿舍32号,本案应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邓某某的户籍所在地为郑州市二七区郑州市二七区职员宿舍32号,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被告邓某某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邓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红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卓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