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中刑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周某乙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中刑终字第84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风月,男,汉族,1966年1月8日出生,不识字,农民,甘肃省民乐县人。因犯强奸罪于1991年1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5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月9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民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民乐县看守所。辩护人杨仟林,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民乐县人民法院审理民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风月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民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风月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春天,被告人周某乙酒后以捉奸为由爬梯子翻墙进入侄子周某丙家中,为此,周某丙妻子杨某(又名杨丽梅)召集亲属训斥了周某乙,之后两家再无来往。2015年1月8日晚8时左右,亲朋好友陆续来到周某丙家为其购买了小轿车贺喜。周某乙多次到周某丙家街门口转悠,希望被邀请进去,但周某丙均没有理睬。10时许,周某乙返回家中拿取单刃尖刀一把到周某丙家街门口,持刀将杨虎小轿车的四个轮胎戳破。听到声响后的周某丙出门见此情景,遂返回房间告诉了周风长和周某庚和等人。周某庚和出来后责骂周某乙,并冲上前在其左腮部击打一拳,周某乙将周某庚和左肩部捅刺一刀,周某庚和随即打电话报警。周某丙之妻杨某出门后也辱骂周某乙,周某乙冲到杨某跟前,左手抱住杨某右肩膀,右手持刀在其左肋部、左胳膊、左肩部、左胸部等部位连捅七刀。随后周某丙、周某甲将周某乙按到在地,将匕首从其手中抢走,王根、周某丙、周风长、杨丽萍围住殴打周某乙。之后杨某、周某庚和被送民乐县人民医院抢救。周某乙则返回家中又提着菜刀到周某丙家街门口,扬言要杀了周某丙一家人,因街门已被他人朝里锁住,周某乙踢踏一阵无法进入后又将杨虎小轿车前后挡风玻璃用菜刀砍碎。随后持菜刀在自己脖颈处切割两刀企图自杀,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当场抓获,并送民乐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周某庚和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周某乙颈部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周某乙供述:2014年春天的一个晚上,我喝了点酒,因听人议论杨某找男人,我就搭梯子进到周某丙家准备捉奸。后杨某的娘家人和我们当家户族的人骂了我。杨某的姐姐杨丽萍把我从周某丙家撵出来,不许再进周某丙家的门。杨某在外面散风说我扒了她的墙头了,我对杨某就结下了气。昨天周某丙买了新车,我从晚上八点至十点到周某丙家街门上去了四趟,也想去祝贺,但周某丙没有搭讪我,我就越想越气。十点多我就到家把刀子拿上准备杀杨虎。杨虎是杨某的弟弟,在捉奸一事上杨虎骂的很凶,还说要用刀子把我捅掉,我就想拿着刀子等着杨虎出来和他理论。杨虎要是说不清楚,我就捅死他。我拿上刀子到周某丙家的街门前,先把杨虎的小车四个轮胎扎破了。周某丙出来见后就转身回屋了。一会出来了好几个人,周某庚和说往死里打,并在我左面腮部捣了一拳,我就用刀子顺势在他的左肩部捅了一刀,他就打电话报警。我就被周某丙、王根、杨丽萍围住在头上用拳头一顿乱打。杨某出来后也辱骂我,加上之前积攒下对她的怨恨,我就冲到杨某跟前在她身上捅了几刀,想把她杀死。之后我就被其他人打到在地,刀子也被周某甲抢去。我又到家里把菜刀拿上又到周某丙家的街门上,但街门朝里锁住了。因为王根打得我最厉害,周某己在旁边大声喊打死我,所以我就想拿上菜刀去把王根和周某己砍死。踢了一阵街门没有开,我又用刀把杨虎小车的前后挡风玻璃都砸破了。之后我想把车砸了,人也捅下了两个,就不想活了,就用菜刀在自己右面脖子里抹了两刀,派出所的人就到了。2.被害人杨某陈述:周某乙是丈夫周某丙的三叔。2014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周某乙从墙上翻进我家,手中拿着一把匕首说是来抓奸,当时我与他发生了争执。后来当家户族和我的娘家人把周某乙骂了一顿。两家关系就不好了。昨天亲朋好友来为我家买了新车道喜,我们准备了酒菜招呼客人。晚上8时许我听见外面有喷气的声音,周某丙说我弟弟杨虎的车胎被周某乙戳破了。周某丙和他父亲周风长、二叔周某庚和、大哥周某甲到外面去看,我听了也很气愤,随后也到了街门外。看见周某乙和周某丙他们在争吵,我就辱骂周某乙。周某乙二话没说冲到我跟前,左手搂在我的肩膀上,右手不知拿了啥东西在我的左肋部、肩部、上臂、背部连捅了几下,此时我才意识到周某乙是用匕首在捅我。周某丙和周某甲过来将周某乙挡住,我就躺在地上了。3.被害人周某庚和(周某乙二哥)陈述:2015年1月8日晚,周某丙买了小车,我们在他家喝酒。10点多,周某丙到屋里说杨虎的车胎让周某乙扎破了。周风长和我出去看到周某乙在轿车前,我与他争吵起来,我冲上去撕住周某乙的衣领,周某乙就在我左肩膀上捅了一刀。我还没回过神,杨某又被周某乙捅了几刀躺在地上,我就赶紧报了案。4.证人证言(1)证人周某甲(周某乙侄子)、周某丙、周某丁、周风禄的证言:证明因周某丙买了小车,当晚在周某丙家喝酒。晚上十点钟,周某乙把杨虎的车胎扎破了。屋里的人就陆续出来,到街门上责骂了几句周某乙,周某庚和也到跟前责骂周某乙,周某乙就把他扎了一刀。杨某也辱骂周某乙,周某乙就从车头处绕到街门处又把杨某扎了几下,跟前的几个人赶紧就把周某乙按倒在地抢过了刀子。后来就将杨某、周某庚和送到了县医院。周某乙扎人的刀子是周某甲从周某乙手中接过来的。打架的原因一是当时杨某骂了周某乙,二是因为2014年春天杨某说周某乙爬了她家的墙了。(2)证人杨虎(杨某兄弟)的证言证明:出门后见到周某乙被周某丙、周某甲按倒在地上,周某乙手中握着一把刀乱划。周某庚和按着左肩说杨某让刀子捅下了。周某乙把我车的后挡风玻璃打破、四个轮胎划破了。(3)证人王根(杨某姐夫)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在周某丙家喝酒,周某丙进来说周某乙把杨虎的车胎戳破了。一会听见外面有人吵架,到街门上看到周某丙和周某甲夺周某乙手中的刀子,杨虎的小车四个车胎都没气了。二次出来后见周某丙、周风长、周某庚和、周某甲与周月风厮打在一起,周某乙还扬言要一个个把他们弄死。此时有人说杨某被戳下了,见她躺在街门北面闭着眼睛。我就劝他们不要再打了,赶紧把人送到医院。(4)证人周风长的证言证明:周某甲、周某丙、杨虎等人开车送杨某和周某庚和到医院后,我和周某己还有孩子在周某丙家里待着。一会周某戊跑来说他听见周某乙在家里磨刀的声音,扬言还要到周某丙家杀人,让我把街门锁住,把孩子藏起来以防万一,我就赶紧把街门锁住了。紧接着周某乙就踢街门要我给他开门。周某己打电话报警后派出所就来人了。此时周某乙手里提着一把菜刀,民警就将他手中的菜刀接了过去并将他带走了。(5)证人周某戊、周某己的证言证明:杨某、周某庚和被送往医院后,又听见周某乙在他家院子里磨刀的声音,害怕再出大事就急忙跑到周某丙家,让周风长把前后门都从里面闩住。刚回到家就听见周某乙叫街门和砸车的声音。后听说周某乙被派出所的人带走了。(6)证人杨丽萍的证言证明:医生检查时发现杨某身上有五处刀伤。5.物证(1)单刃匕首一把。从周风长处扣押,长约30公分,刀把两端为铜质,中间镶嵌黑色玻璃,玻璃有破损,系被告人周某乙致伤杨某、周某庚和的凶器。(2)菜刀一把。从周某乙处提取,系其自杀时所用刀具。6.鉴定意见(1)民乐县公安局(民)公(刑)鉴(临床)字(2015)22号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经检验,被害人杨某左上臂上段外后侧有一10×0.5CM的创口。左肩部上段前侧有2.5×0.5CM的用黑线缝合的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利。左上臂中下段后侧部位有两处分别有(4+1+1)×1.5CM的创口,创口的创缘整齐,深达肌肉,一处3×0.5CM范围的用黑线缝合的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利。左胸部中下段外侧部有横行的3×0.5CM的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利。左肩胛区下段外侧有2×0.5CM的横行创口,内侧较钝,外侧锐利。左肩部后侧有3.5×0.5CM的创口,创角内角锐利,创角外角较钝,以上创口深达骨质。根据法医临床学检查结合医院病历及影像学资料所见,外伤致使被鉴定人躯干部、四肢部损伤。根据损伤的形态、特征分析系锐器伤,此种类型的损伤一般常见于被鉴定人伤前躯干部、四肢部位遭受较锐利的单刃类锐器多次刺割所致成。根据影像资料左侧第7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范围。躯干部、四肢部部位创口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左侧气液胸(肺组织压缩约90%)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综合评定被鉴定人杨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民乐县公安局(民)公(刑)鉴(临床)字(2015)24号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周某庚和左侧肩部有一横行的(3+2)×0.5CM的用黑线缝合的创口,创缘整齐,创角内角锐利,创角外角钝。肩部的损伤一般常见于被鉴定人伤前肩部部位遭受锐器切割所致成,根据形态、特征分析系锐器伤。肩部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范围。综合评定被鉴定人周某庚和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3)民乐县公安局(民)公(刑)鉴(临床)字(2015)23号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经检验,被告人周某乙左眼部有6×7CM范围的肿胀伴皮下出血。右眼眉弓外侧有1.2×0.3CM的皮肤损伤。右侧颈部有一12×0.5CM的用黑线缝合的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利。眼部的损伤一般常见于被鉴定人伤前眼部部位遭受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成。颈部的损伤一般常见于被鉴定人伤前颈部遭受锐器切割所致成,根据形态、特征分析系锐器伤。根据颈部损伤的方向、角度、作用力的大小、程度分析一般常见于自伤形成。眼部的损伤程度依属轻微伤范围。颈部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4)张掖市公安局(张)公(刑)鉴(法物证)字(2015)12号DNA检验鉴定文书,证明:在送检的单刃匕首上可疑斑迹,经14个STR分型未排除周某庚和,支持该血痕为周某庚和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送检的菜刀刀面上的可疑斑迹、用棉签现场提取周某丙家住房门口的可疑斑迹中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周某乙,支持该血痕为周某乙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送检的用棉签现场提取周某丙家院子东侧、周某丙家院子里西侧、周某丙街门西侧、周某丙住宅街门北侧柱子边的可疑斑迹中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杨某,支持该血痕为杨某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5)民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证明:送检的甘G×××××号海马小轿车,轮胎4只、前后挡风玻璃及前护杠、前挡风压条、工时费及拖车费损失合计5140元。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8.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1月8日22时28分,民乐县新天镇周陆村二组村民周某庚和向民乐县公安局110报称,新天镇周陆村周某丙家里有人被捅刺,请求查处。(2)出警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证明民乐县公安局新天派出所民警于2015年1月8日22时许接“llO”指令,先行赶往周陆村周某丙家中,周风长向民警提供了一把单刃匕首,称是周某乙捅人时所用的刀具。民警在周某丙家了解情况时,听见门外有响动,出门发现水泥地面上有一把菜刀,周某乙也站在门外。民警立即控制了周某乙,并将匕首、菜刀依法扣押。(3)民乐县人民法院(1991)民法刑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周某乙于1991年1月24日因犯强奸罪被民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1995年2月4日释放。(4)被告人周某乙的户籍证明,证明周某乙的年龄等基本身份信息。(5)被害人杨某、周某庚和的户籍证明,证明二人的年龄等基本身份信息。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周某乙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依法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乙以原判量刑过重,未为其指定辩护人、自己的损伤未得到处理等上诉至本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无异。认定事实的证据在一审中均已全面出示,并均经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乙为泄私愤,毁坏他人财物,受到他人责骂后,持刀故意杀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上诉所提原判量刑过重,未为其指定辩护人,自己的损伤未得到处理的上诉意见,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持刀连杀二人,后又持菜刀意图杀害被害人亲属,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较深,原判依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对其定罪处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所提未为其指定辩护人的上诉意见,经审查认为,原审虽未为其指定辩护人,但并未违反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法定情形,该上诉意见亦不予支持。所提自己的损伤未得到处理的上诉意见,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轻伤系自己自杀所致,责任应由其自负,该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波审判员 樊文德审判员 高彩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