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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董封诉被告利群集团胶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封,利群集团胶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董封,男,汉族,工人,住黄岛区经济开发区。被告:利群集团胶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王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冰瑞,女,汉族,该单位员工,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封诉被告利群集团胶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董封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利群集团胶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封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广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江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