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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瞿某甲与邱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甲,邱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308号原告瞿某甲。法定代理人瞿某乙。委托代理人叶晓英,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瞿某甲与被告邱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瞿某甲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瞿某甲负担。审判员  皋玉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