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瞿某甲与邱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甲,邱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308号原告瞿某甲。法定代理人瞿某乙。委托代理人叶晓英,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瞿某甲与被告邱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瞿某甲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瞿某甲负担。审判员 皋玉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