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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7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田文文与重庆泽昌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文文,重庆泽昌置业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619号原告田文文,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泽昌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南街60-14-1-1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7077-5。法定代表人廖晓岚,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文文与被告重庆泽昌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文文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文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文文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