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民初字第1458号原告杨某某,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安业,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住河北沧州市。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董浩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安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自由恋爱相识,2007年3月13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6日生女杨某,2014年3月17日生子杨某乙。婚后被告对家庭及和孩子不管不问,两个孩子一直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抚养。2014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与她人长期保持同居关系,经家人多次劝阻被告不思悔改,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杨某,婚生子杨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1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杨某某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交证据如下:1、结婚证1份,证明婚姻关系;2、杨某、杨某乙出生证明各1份,证明婚生子女情况;3、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证据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3月13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6日生女杨某,2014年3月17日生子杨某乙。杨某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解除与张某某的夫妻关系,由此形成诉讼。本院认为,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杨某某与张某某自相识、相知至结婚生育子女,应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难免会有磕磕碰碰,不能就此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都替对方着想,深刻反思,改正缺点,相互宽容和理解,多注重情感交流,真切地去关爱对方,双方和好如初还是可能的。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消极应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同意离婚,且杨某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某与她人同居,本院为慎重处理,决定给予双方和好机会,希望双方能够互敬互谅、和好如初,故本院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杨某某要求离婚,理由欠当,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对子女抚养及损害赔偿金不予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晓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