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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瞻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2015)40王军诉赵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赵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瞻民初字第40号原告王军,男。被告赵保,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对纠纷自行协商解决,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张志立人民陪审员  徐连友人民陪审员  韩跃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大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