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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董俊杰、盛潮水与盛潮水、盛新法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俊杰,盛潮水,盛新法,胡炳根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535号原告:董俊杰。被告:盛潮水。被告:盛新法。被告:胡炳根。被盖:蒋理兴,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仙华街道中埂村金店9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俊杰与被告盛潮水、盛新法、胡炳根、蒋理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俊杰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俊杰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董俊杰承担。审 判 长  洪秀珍审 判 员  周利民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方 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