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董俊杰、盛潮水与盛潮水、盛新法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俊杰,盛潮水,盛新法,胡炳根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535号原告:董俊杰。被告:盛潮水。被告:盛新法。被告:胡炳根。被盖:蒋理兴,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仙华街道中埂村金店9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俊杰与被告盛潮水、盛新法、胡炳根、蒋理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俊杰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俊杰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董俊杰承担。审 判 长 洪秀珍审 判 员 周利民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方 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