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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四川华昆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星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昆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星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2079号原告四川华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王方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厚良,男,汉族,1990年5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被告四川星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胡玉冰,经理。原告四川华昆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星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华昆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昆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请求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华昆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星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1828.71元,减半收取130914.35元,由原告四川华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光勇代理审判员  范 珍人民陪审员  曹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龙春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