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桑某甲、张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桑某甲,张某乙,桑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23号原告:张某甲,男,1989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赵启昌,亳州市谯城区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桑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某乙,女,1964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桑某甲之母)。被告:桑某乙,男,1943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桑某甲祖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桑某甲、张某乙、桑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