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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桑某甲、张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桑某甲,张某乙,桑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23号原告:张某甲,男,1989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赵启昌,亳州市谯城区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桑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某乙,女,1964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桑某甲之母)。被告:桑某乙,男,1943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桑某甲祖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桑某甲、张某乙、桑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