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石民初字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石民初字42号原告:周某某,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被告:李某甲,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原住吉林省四平市。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2015年8月18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李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0年6月16日登记结婚,婚生两名子女,长女周巧玉现已成年,长子周士博11岁(2004年9月21日出生)。现因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发生口角打仗,且李某甲于2013年3月11日私自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二人分居已满两年,无法维持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与李某甲离婚并自愿承担诉讼费用。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周某某与李某甲离婚;2、长子周士博由周某某抚养。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李某甲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周某某与李某甲于1990年6月16日登记结婚,婚生两名子女,长女周巧玉现已成年,长子周某一。李某甲于2013年3月11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二人婚后共同建造三间砖瓦房,坐落于石岭镇大孤家子村四组,未办理房产证;周某某、李某甲及女儿共分得8.33亩承包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2015年5月5日、2015年8月10日石岭镇大孤家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二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人李某乙与姜某某的证言等。本院认为,根据当地居委会的证明和证人的证言足以证实,李某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致二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成立。周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应予支持。子女周士博一直在周某某处生活且李某甲下落不明,应归周某某抚养为宜。夫妻共同财产三间砖瓦房,应当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合理分割。李某甲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得到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周某一由原告周某某抚养。三、共同财产坐落于铁东区石岭镇大孤家子村四组的三间砖瓦房归原告周某某所有;原告周某某按市场价值给付被告二分之一房款。自2016年开始,各自的承包田各自经营。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边廷辉审 判 员 赵 悦人民陪审员 王淑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谷彦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