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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巴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胡昌贵与程文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昌贵,程文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巴执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胡昌贵,男。委托代理人李自英(特别授权),女,系胡昌贵弟媳。被执行人程文均,男。申请执行人胡昌贵与被执行人程文均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2014)镇巴民初字第001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程文均偿付原告胡昌贵下欠工资4800元,定于2014年6月14日一次性付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文均未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胡昌贵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文均给付下欠工资48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程文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司法公开告知书(由其父亲程千治代签收)。2015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胡昌贵的委托代理人李自英以被执行人程文均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及暂时不能向法院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胡昌贵撤回执行申请的行为,是对自已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准予申请执行人胡昌贵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胡昌贵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执行期限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大德审判员  陈丽平审判员  王运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丹 更多数据: